超达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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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7: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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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超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超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超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超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超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内容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2024年4月26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和书面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0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
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章宝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均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81.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除公司股东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81.5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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