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常州华联医疗
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9 日 15:00—2023 年 12 月 20 日 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42,029,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68,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38%。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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