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6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0 二四年【三】月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电力”、“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中奥电力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中奥电力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中奥电力本次挂牌项目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业务规则》等要求出具了《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及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中奥电力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土地房产与合规经营。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1)公司从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无偿使用济宁橡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橡树科技)位于济宁高新区机电路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2023年9月,公司与橡树科技签订租赁合同续租,约定租赁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年租金为128.03万元;(2)公司使用的上述部分房产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取得消防备案及房产证,该等房产面积占公司目前使用总房产面积的27%;(3)公司1500台套/年高低压变配电设备装配项目,建设地址为济宁高新区创新大厦东区C座,2002年2月筹备建设,2011年5月补办环评手续;(4)报告期内招投标收入占比分别为62.37%、86.63%、87.38%;(5)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请公司补充说明:(1)①租赁的无证房产是否履行了规划、施工、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土地取得程序方面的瑕疵,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②无证建筑物的具体用途、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的比例、租赁使用土地房产的稳定性,量化分析前述建筑物若无法取得产权证书或存在被拆除、搬迁风险,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公司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③如搬迁是否涉及重新申请相应业务资质,相关项目是否需要重新履行环评批复和验收程序,是否存在障碍,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公司与橡树科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无偿使用相应土地及建筑物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量化分析公司由免费使用土地房屋转为租赁经营,对公司持续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如因租赁瑕疵导致无法继续租赁房产涉及的搬迁费用,扣除相关费用后公司是否持续符合挂牌条件;(3)公司在取得相关批复验收前是否从事生产活动,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整改情况及有效性;(4)报告期各期通过招投标、客户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取的订单是否与公开渠道披露的项目信息一致;结合《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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