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得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倍得福机械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倍得福资讯
2022-05-23 15: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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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3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倍得福机械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中国上海市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86-21-5187 7676 传真:+86-21-6185 9565 邮编:200127

关于倍得福机械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倍得福机械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倍得福机械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丁振波律师、黄印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倍得福机械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倍得福机械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公告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公司各股东。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倍得福机械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或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告知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倍得福机械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贤青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出席的形式。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律师丁振波、黄印作为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关于召开倍得福机械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全部提案逐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监票工作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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