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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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234 号
二 O 二二年六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
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上午 10:00 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董
事长茹体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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