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6
公告编号:2021-015
证券代码:873439 证券简称:尚华堂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曹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昇、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牛大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昇、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或公司或尚华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孔慧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亳州市蔚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孔慧玲(以下称:被告三)
公告编号:2021-015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茹体伟(以下称:被告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3 月 17 日,二原告(出借人)、被告一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借款人)、被告二亳州市蔚深药业有限公司(保证人)、被告三孔慧玲(保证人)、茹体伟(保证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被告一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二原告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年利率 15.4%。2021 年 3 月 19 日,被告一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二原告按照月息偿还利息共计 8 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时归还借款,二原告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500 万元为
基数,按照年息(LPR)的 4 倍支付,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本息清
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6 月 15 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豫 0305 民初 2300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曹莉、牛大伟撤回对被告亳州市蔚深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1 年 6 月 15 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二原告与被告一、
被告三、被告四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被告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孔慧玲、茹体伟于 2021 年 6 月 30
公告编号:2021-015
日前向原告曹莉、牛大伟支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 万元本金为
基数,按年利率 15.4%从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已付
的利息 8 万元从利息中扣除)。
2、被告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孔慧玲、茹体伟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曹莉、牛大伟支付律师费 75000 元,保险费 5000 元。
案件受理费 23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孔慧玲、茹体伟共同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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