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金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云金股份资讯
2022-09-02 15: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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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02


公告编号:2022-026

证券代码:873436 证券简称:云金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25 日(受理日期不详,此日期为广西壮族自治
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传票落款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正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江洪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磊,何宇 、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忠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磊、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2-026

姓名或名称:香格里拉市正原酒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磊,钱柳宇 、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因购买本公司销售的产品与本公司产生产品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诉请判令被告一退还货款 110000 元。
二、诉请判令被告一依法支付货款十倍赔偿 1100000 元。
三、诉请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四、诉请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二项十倍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
通知书;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6 月 14 日作出的(2022)桂 0102 民初 16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苏正武退还货款 110000 元;原告苏正武向被告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退回所购涉案产品,在原告苏正武未退回所购涉案产品前,被告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原告苏正武返还购物款(如原告苏正武无法全部退回产品,则以原实际购物价格折抵应退还的购物款,退货运费由被告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驳回原告苏正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2-026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 7845 元,由被告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正原酒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跟进案件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桂 0102 民初 163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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