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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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4 号
关于给予张骞、 陈玲丽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骞, 浙江德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桥股份)
时任董事、 总经理。
陈玲丽, 德桥股份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张骞、 陈玲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初, 外部投资者与德桥股份时任董事、 总经理张骞
沟通投资事项, 由张骞代表张文永等股东与其达成约定, 张文
永等股东向其以“ 先低后高” 的交易方式卖出股票。 2023 年 4
月至 5 月, 经张骞沟通联系, 登录并代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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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陈玲丽等股东操作证券账户, “ 先低后高” 向外部投资者及
其指定的账户卖出股票。
时任董事、 总经理张骞与第三方达成“ 先低后高” 卖出股
票的协议并操作其他股东账户等行为,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
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则》 )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交易规则》 ( 以下简称《股票交易规则》 ) 第一百零三条的
规定。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陈玲丽将证券账户交由张骞代为
操作, 配合“ 先低后高” 卖出股票等行为, 未能忠实、 勤勉地
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公司治
理规则》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 《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百零三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张骞、 陈玲丽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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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桥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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