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证券代码:873359 证券简称:威宁能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宁能源”)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威宁能源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以货
币资金或将权益、股权、债权、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股权、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等。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模式为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原则上限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
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集团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单笔对外投资金额
超过公司上一季度末净资产总额 10%(含本数)的,或在 6 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总额的 20%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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