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3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广信君达盖章字第 0522 号
致: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诚新材”)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建龙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二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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