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1
公告编号:2023-023
证券代码:873358 证券简称:康诚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驳回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石雄飞、方有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建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3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基本案情:2020 年 4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经签署了案涉的《租赁合同》,合
同约定:1、由原告提供合格的 KN95 口罩生产设备四套(半自动)给被告使用,被告提供场地、资质、材料人工、水电等,双方合作口罩生产业务,原告所提供机器生产出来的口罩半成品由被告负责后期加工及包装成可上市销售合格的
KN95 防护口罩。合作期 6 个月。2、提取分成方式的约定:“原告在回收 240 万
设备款(或者等值得 KN95 口罩)之前,乙方按照乙方 KN95 口罩设备每天生产产出的 KN95 口罩总数的百分之四十提取分成”(甲乙双方提取分成方式为:乙方提取成品 KN95 口罩或者乙方将 KN95 口罩以市场同等价格转卖给甲方(被告),乙方卖给甲方的 KN95 口罩的货款为不含税,不含运费,甲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指定的人或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占百分之六十分成计算”。现双
方合作期限已经届满,根据原被告双方统计,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一共生产
了 832000 个 KN95 口罩,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口罩货款,货款金额为 832000 个*40%*8 元/个=2662400 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拖欠原告相应的口罩货款本金 26624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案涉货款本金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26624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本金人民币 2662400 元为基数,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9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标准上浮50%计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一切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再审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7 月 5 日作出
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结果如下: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3
你因与石雄飞、方有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 19 民终 12410 号民事裁定(判决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再审结果如下: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3 月 10 日作出的(2022)粤民申 943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康
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拟决定向检察院抗诉,有进一步情况会及时披露。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存在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害,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存在对公司财务造成损害,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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