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诚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康诚新材资讯
2022-12-29 15: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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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29


证券代码:873358 证券简称:康诚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 年12 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康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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