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9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经营团队利益的长期有效结合,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员工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五、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限制性股票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 3 个
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业绩目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作为激励对象
对应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目标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3,000 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7,80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度
万元
2024-2025 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33,000 万元或净利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度
润不低于 16,200 万元
2024-2026 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10,000 万元或净利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度
润不低于 25,000 万元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
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数值,且净利润指标为剔除本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经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授予的,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业绩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授予的,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业绩目标要求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目标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0,000 万元或净利润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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