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9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4-033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O二四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该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20万股,其中限制性股票12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4%。首次授予权益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5%;预留权益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预留权益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16.7%。
预留权益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0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人。本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董事会、监事。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授予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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