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公告编号:2023-009
证券代码:873318 证券简称:星宇化工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星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2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17 日,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本公司分八期偿还榆林泰和鸿瑞商贸有限公司 510.00 万元及对应
利息。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榆林泰和鸿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星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09
法定代表人:王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7 月 10 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配套《租用成品
罐协议》, 约 定 由 被 告 ( 甲 方 ) 向 原 告 ( 乙 方 ) 出 售 二 硫 化 碳 1500 吨,货款共计4050000 元,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仅交付了 100 吨二硫化碳,剩余 1400 吨未交付,《租用成品罐协议》也未履行亦未产生租赁费用。2021 年12 月 28 日,双方就上述协议的解除及回购上述合同标的物达成了《二硫化碳回购协议书》,
约定“一、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此前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租用成品罐协议》随即解除。
二、上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甲方未履行的 1400 吨二硫化碳,由甲方以伍佰陆拾万元(小写:5600000.00 元)的价格予以回购,该回购款甲方于 2022 年6 月 30 日前向乙方付清,并按照月利息伍万元(小写:50000 元)向乙方支付利息。逾期未付本息,甲方应以伍佰陆拾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 1.2%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该协议签署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本金 50 万元,利息履行至 2022
年 9 月份,剩余货款本金 510 万元及逾期利息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泰和鸿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510 万元以及利息,以 510 万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息 12%o 计算逾期利息。
2 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共计 5.1 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上诉人未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供货义务是由于被上诉人拒绝提货,并非
公告编号:2023-009
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二硫化碳回购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3 年 4 月 17 日,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本公司分八期偿还榆林泰和鸿瑞商贸有限公司 510.00 万元及对应
利息。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流动资金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全力解决相关诉讼产生的影响,正积极处理各方关系。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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