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3315 证券简称:新联和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
(七)浙商证券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