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新联和资讯
2019-05-15 17: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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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5

关于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 关于企业合并。林斌、钟金水、黄克良、钟锦武四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柏棵生物股东仅有黄克良、钟锦武两人。黄克良、钟锦武转让柏棵生物股份给公司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此事项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理性、充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持续经营能力。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90%左右,流动比率较低,且存在金额较大的不动产抵押和专利质押,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发
表明确意见。

3、 关于销售真实性。公司客户大多为贸易公司,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终端销售是否具有真实性,有无虚增收入的情形;在贸易摩擦背景下,公司境外终端客户订单是否会减少进而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 关于收入增长。请公司披露在主要客户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报告期内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其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5、 关于备用金。报告期内公司备用金出现坏账,请公司补充说明财务管理制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是否已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费用挂账情形。

6、 关于应收账款。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增长速度远超营收增速。请公司补充披露销售政策是否出现重大变化以及期后回款情况,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7、 关于存货。2018年末公司存货中库存商品余额同比增长超过四倍,是否与公司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8、 请会计师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
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持续经营、收入确认、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财务报表披露等九方面问题以及规范措施发表明确意见。
9、 林斌、钟金水、黄克良、钟锦武四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1)请公司说明上述四人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2)上述四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该协议签署后至新联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请公司说明上述约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及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10、请公司说明:(1)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业务合法、规范情况,日常经营活动(产品质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税收缴纳等)是否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2)公司产品使用的材料是否安全、无毒无害,是否符合BPA等标准;(3)特殊行业是否取得主管机构监管意见(如需),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要求。(4)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
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13、请公司及主办券商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合并事项,并将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若存在,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合并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14、(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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