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23 号
关于对陆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陆辉,挂牌公司江苏合安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安气体)5%以上股份股东。
经查明,陆辉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收购信息披露违规
2023 年 9 月 21 日,陆辉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合安气体
股票 552,500 股,其持股比例从 23.47%增至 25.0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上述股权变更构成挂牌公司收购。截至目前,收购人陆辉尚未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及法律意见书。
陆辉作为收购人,未就上述事项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收购信息披露违规。
二、股票交易违规
2023 年 9 月 22 日,陆辉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合安气体股
份 150,000 股,持股比例从 25.00%减至 24.58%。2023 年 11
月 22 日,陆辉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并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卖出合安气体股票 2,272,500 股,持有合安气体股
份比例从 24.58%变动为 18.27%,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上述行为发生于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及最后一笔买入
合安气体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股票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陆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特此告诫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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