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07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3 号
关于给予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西阳夕村 1688 号。
傅修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娄元青,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铭新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份代持披露违规
2020 年 6 月 2 日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傅修文为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原始股,与股东徐国栋协商,前期以 4.88 元/股的交易均价将 2,856,000 股转让至股东徐国栋代持,后由徐国栋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至其他投资者。截
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徐国栋已将上述股份交易完毕,交易均价
9 元/股。
二、重大事件披露违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修文利用其控制地位,违反公司用印流程,未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即以挂牌公司鲁铭新材的名义,向 2020 年减持过程中二级市场新增的 65 名投资者出具《回购承诺函》,承诺如鲁铭新材 2020 年至 2021 年业绩未达约定,或如鲁铭新材不能在 2021 年年报披露后三个月内启动 IPO 辅导,公司将应投资者要求回购其股份。
《回购承诺函》就公司业绩、IPO 辅导工作、股份回购等事
项作出安排,属于对挂牌公司经营计划、股权结构及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鲁铭新材未及时就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鲁铭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1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修文委托他人代持股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股份代持、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娄元青知悉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股份代持、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业务规则》第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鲁铭新材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修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娄元青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快补充披露承诺函所涉事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鲁铭新材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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