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鲁铭新材资讯
2023-04-07 16: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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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07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3 号

关于给予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西阳夕村 1688 号。

傅修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娄元青,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铭新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份代持披露违规


2020 年 6 月 2 日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傅修文为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原始股,与股东徐国栋协商,前期以 4.88 元/股的交易均价将 2,856,000 股转让至股东徐国栋代持,后由徐国栋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至其他投资者。截
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徐国栋已将上述股份交易完毕,交易均价
9 元/股。

二、重大事件披露违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修文利用其控制地位,违反公司用印流程,未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即以挂牌公司鲁铭新材的名义,向 2020 年减持过程中二级市场新增的 65 名投资者出具《回购承诺函》,承诺如鲁铭新材 2020 年至 2021 年业绩未达约定,或如鲁铭新材不能在 2021 年年报披露后三个月内启动 IPO 辅导,公司将应投资者要求回购其股份。

《回购承诺函》就公司业绩、IPO 辅导工作、股份回购等事
项作出安排,属于对挂牌公司经营计划、股权结构及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鲁铭新材未及时就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鲁铭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1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修文委托他人代持股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股份代持、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娄元青知悉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股份代持、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业务规则》第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鲁铭新材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修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娄元青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快补充披露承诺函所涉事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鲁铭新材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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