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73284 证券简称:明通集团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资金资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股东和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投资。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和经营宗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重大对外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运作及其经营情况负责
指导和监督,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八条 投融资部负责确定项目发起部门(以下统称“发起部门”)。
发起部门负责主导项目执行,投融资部负责投资项目投前、投中及投后全流程的管理与专业支持。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投资概预算、筹措投资资金、进行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检查、监督预决算执行情况,配合总经理完成项目投资效益评价。
第三章 决策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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