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代码:873284 证券简称:明通集团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承诺、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
公告编号:2024-024
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盈利预测补偿、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作出承诺事项的,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约束性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确己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时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经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予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该主动询问,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约束,加强公司自律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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