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4
证券代码:873284 证券简称:明通集团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若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
第一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会计专业人士选聘为独立董事: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除《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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