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波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案)
塔波尔资讯
2020-03-31 17: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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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873281 证券简称:塔波尔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1)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2)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3)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如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需经保荐机构同意。

第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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