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7
公告编号:2020-042
证券代码:873276 证券简称:圣博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孟瑞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琪、余诚彬、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葛拥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枫、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认为:2020 年 4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其中约定:
原告向被告订购熔喷生产线 RP-1600 一套,总价 378 万元(含税)。质量要求、
公告编号:2020-042
技术标准约定按供方企业标准执行,保修一年。被告送货至原告指定地点后没有随机提供发票、使用说明书、保修手册的附件,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企业质量标准。由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了其没有企业标准的事实,因此原告基于错误认识才做出了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撤销原被告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返还货款 378 万元人民币,并自行取回已
交付的合同标的物。
被告认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根据双方所签合同,被告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至今被告没能进行安装和调试;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设备的配置及清单,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定做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在合同的配置清单中有设备的技术参数及设备的规格要求,根据合同特点,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交付的设备是根据配置清单来交付的,而不是按照企业标准交付的。合同第二条,在整个设备生产线中,被告提供的设备是其中组成部分,而另外有两个最重要部件模头和喷丝板,这是由原告自己提供的,被告是根据原告的要求设计的设备清单、要求和参数。企业标准仅仅是对某类产品确定的一个原则性的东西,而由于客户对每一个产品的要求、规格、技术参数的不同,所生产的设备的工艺制造都是不同的,正因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被告给原告所生产设备的品种、规格、技术及参数,所以该合同才是定做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方有无企业标准,原告在网上一查便知,不需要被告告知,查询和核实也是合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相关设备配件交付原告,后多次与原告方联系沟通设备安装地点及相关事宜,原告一直予以搪塞,不告知具体安装的地点及时间,原告又以设备配件存在问题和缺件导致设备不能安装为由要求退货退款,设备到目前为止没有安装调试都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的。上述案件的产生正是由于今年的疫情大爆发,熔喷布暴利的前提下出现的问题,从五月中旬开始熔喷布暴跌,原告已经没有暴利了,所以才产生今天的诉讼。被告没有掩盖或刻意制造条件不让原告知道没有企业标准的事实,因为原告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在网上公共平台核查被告的经营范围和企业标准,不存在隐瞒这一行为和事实,谈不上对该合同的撤销,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20-042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原被告于 2020 年 04 月 22 日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 378 万元人民币,并自行取回已交付的合同标的物;
3、判令被告承担上述货款相应利息(按 LPR 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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