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2
昆山华都精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昆山华都精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昆山华都精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名称:昆山华都精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昆山市锦溪镇锦荣路北侧。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7250万元整。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打造国内一流的行业品牌为目标,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实现股东、公司、员工的价值共享,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精密卧式镗铣床、卧加、龙门、立加、数控机床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精密零配件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二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名。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十三条公司股份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股份总额为4,7250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
序号 例(%)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或名称 (万股)
1 昆山品达企业 225.00 4.76 净资产 2018年4月30日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向彬 4,500 95.24 净资产 2018年4月30日
合计 4725.00 100.00 / /
第十五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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