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4
证券代码:873233 证券简称:睿高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召开,浙江京衡(湖
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海斌、肖书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14:00 点在湖州市南浔区凉山路 188 号浙江睿
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2 日 15:00——2023 年 7 月 13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23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804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23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8046%;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