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之源: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龙之源资讯
2019-01-21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1-2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则,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源”或“公司”)就其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事宜召开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并通过了相关决议。龙之源就其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事宜向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证券”或“我公司”)提交了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指引》”)要求,我公司对龙之源的公司业务、公司治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法合规等进行了调查和评估,对龙之源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我公司推荐龙之源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尽调指引》的要求,于2018年5月进入龙之源进行工作。期间,项目小组对龙之源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员工进行交谈;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文件、纳税凭证、重大业务合同等,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

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

二、申请挂牌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6日成立,2017年5月18日,龙之源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并于2017年6月13日,领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86581790N”的《营业执照》。公司已存续超过两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业绩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可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低功耗智能音视频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主要包括智能户外摄录相机、摄录眼镜、智能家居系列等。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33.17万元、5,189.69万元和4,030.37万元,主要来自于智能户外摄录相机、摄录眼镜、智能家居系列收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未发生重大变化。



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会计人员,查阅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文件等,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经营,不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公司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报告期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6月。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为1,533.17万元、5,189.69万元和4,030.37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净利润为-157.00万元、341.85万元、685.8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65.83万元、316.89万元、674.2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本为5,000,000元,不少于500万元;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为3.11元,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

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相互约束的法人治理结构,聘请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了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公司内部设立了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品质部、生产部、资材部、采购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独立的职能部门,部门设置较为完善。公司的各个职能部门能够按照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在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运作。公司已形成了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较为有效的经营运作模式,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职能健全清晰。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公司管理层将不断加强公司的规范治理,不断加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及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运行。报告期内,未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第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