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3191 证券简称:龙之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3 日,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此进行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四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方。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等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三)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方,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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