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3191 证券简称:龙之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
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和申请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申请贰佰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止。公司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禹孟初、李伟华夫妇和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禹孟初、李伟华夫妇就该笔借款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2)2019 年 11 月,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申请叁佰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授信范围为短期流贷(借款额度,可调剂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公司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公司实际控制人禹孟初及其配偶李伟华为该授信额度及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款日起 12 个月。
(3)2020 年 2 月,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
贰佰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笔借款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禹孟初、李伟华夫妇和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禹孟初、李伟华夫妇就该笔借款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
于追认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借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因禹孟初、李伟华、李伟雄、禹永初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需要回避表决,直接将该议案提交至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 关联方介绍
(一) 关联方基本情况
1. 自然人
姓名:禹孟初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关联关系:系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与李伟华
为夫妻关系,与公司股东、董事禹永初系堂兄弟关系。
2. 自然人
姓名:李伟华
关联关系:系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与禹孟初为夫妻关
系,与公司股东、董事李伟雄系姐弟关系。
3. 自然人
姓名:李伟雄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关联关系:系公司股东、董事,与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
李伟华为姐弟关系。
4. 自然人
姓名:禹永初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关联关系:系公司股东、董事,与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
禹永初为堂兄弟关系。
三、 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是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公司不需要向关联方支付任何报酬,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群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2019 年 11 月,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
请贰佰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止。公司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禹孟初、李伟
华夫妇和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禹孟初、李伟华夫妇就该笔借款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2、2019 年 11 月,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
请叁佰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授信范围为短期流贷(借款额度,可调剂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公司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公司实际控制人禹孟初及其配偶李伟华为该授信额度及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11 月,在前述授信额度内,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请叁佰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 12 个月。
3、2020 年 2 月,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贰
佰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止。
笔借款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禹孟初、李伟华夫妇和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禹孟初、李伟华夫妇就该笔借款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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