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3191 证券简称:龙之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3 日,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此进行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给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特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外,应当按照合法、谨慎、规范、高效的授权原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的交易(公司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批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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