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之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龙之源资讯
2020-04-23 18: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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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3191 证券简称: 龙之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 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
公众公司兼管指引第 3 号——章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 第一章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方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住所地所在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公司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 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在全国中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司 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置 备 股 东 名 册 , 记 载 下 列 事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 项:
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记载于股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所;

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
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一条 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程 的 规 定 , 收 购 本 公 司 的 股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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