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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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90187-00001号
致: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贺存勖律师、施铭鸿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10时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19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禹孟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召开的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公告披露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三)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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