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之源:公司章程
龙之源资讯
2019-04-08 17: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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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08


证券代码:873191 证券简称:龙之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5月9日第一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兼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在深圳市龙之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
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LongzhiyuanTechnologyCo.,Ltd.

第四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工业区庄边第二工业区B栋厂房五楼。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智能摄录音视频产品、智能家居产品、智能安防产品、智能宠物产品、智能车用品、智能电子产品、光电产品、电子配件、精密光学产品、电子塑胶产品的生产、开发、设计、销售;MP3运动耳机、摄像机的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等额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进行新股票发行时,不安排股东优先认购。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
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
中登记存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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