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沪航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沪航物联资讯
2019-02-19 15:59:4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2-19


关于浙江沪航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浙江沪航物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浙江沪航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沪航物联”或“公司”)配合主办券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北京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核查与落实,并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披露,与上述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关于浙江沪航物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小四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小四):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小四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内容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就前述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核查程序

(1)通过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执行审计程序,核查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是否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通过检查期后往来账户的明细,确认公司申报后,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不存在关联方占用款情况,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将得到持续履行;

(3)取得了公司银行账户2018年7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的流水;

(4)查阅公司《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和《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2、核查依据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的明细表、公司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明细账、《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和《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等。

3、分析过程

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银行存款明细账及往来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未发现公司该期间发生关联方占款情况。为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决策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股5%以上的股东均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和《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核查结论

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核查意见:

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以及规范的情况。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相关解答所规定的挂牌条件。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截至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查阅公司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注册文件;

查阅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公司及分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警察局)出具的关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检索中国法院网(ww.liv……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