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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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 04040 号
致: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s://www.bse.cn/)公开发布了《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备查文件等。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4 月 22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00,会议地
点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云章路 3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 5;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以上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网站(https://ww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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