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08
公告编号:2021-003
证券代码:873149 证券简称:振兴建设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9 年 7 月 30 日提出反诉,反诉
诉求:1、请求确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已经向其支付的款项 8,154,519.75 万元;3、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海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皓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玮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富三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0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双方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针对架空线改电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开展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审定的成本为2400万元,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工程造价暂定为3800万元(具体数额以签订的合同额为准),双方商定该工程项目的共管费用支出红线为 2800
万元,共管费用红线 2800 万元与双方审定的成本差额 400 万元,双方各得 200
万元,甲方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工程造价与双方共管费用红线 2800 万元之差额1000 万元归乙方所有,工程造价最终以实收为准,即超出红线部分归乙方所得。一旦甲方与业主方签订了工程合同,甲乙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300 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与业主签订工程合同后,业主方已支付工程款41,621,184.62 元,原告仅支付项目费用 8,483,206 元给乙方,被告侵占原告可支配的项目费用 6,571,472.62,认为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起诉被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 6,571,472.62 元,并承担违约金 300 万元,合计
9,571,472.6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29
日作出的(2019)沪 02 民终 117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海帆电力
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 4,380,883.07 元;
2、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海帆电力
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元;
3、驳回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4、对上海海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告编号:2021-00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40035.85 元,由上海海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17 元,由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018.85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591.22 元,由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上海海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428 元,由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5662.92 元,由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9677.92元,由上海海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5985 元。
本判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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