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30
公告编号:2020-023
证券代码:873149 证券简称:振兴建设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海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皓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玮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富三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施工项目即“佛禅(挂)2013-009 地块项目 110KV 紫张甲乙线#33-#40 架空线改电缆工程”的前期运作而合作,原告与被告在合作期间,上述合作项目因资金需要,被告主动向原告借出前期运作费用 100 万元,如该项目完
公告编号:2020-023
成合同签订,收到项目工程款后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分期还本付息,被告出具《借款单》,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单》的还款条件是否成就有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无效,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 21944.5 元(从 2018 年 2
月 8 日开始起算,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直至实际
履行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10 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代理律师当庭答辩。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9 月 3 日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28 日作出的
(2019)沪 0109 民初 8874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 100 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不服(2019)沪 0109 民初 88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 2019 年 9 月 11 日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2019 年 11 月 6 日二审开庭审理,2019 年
12 月 9 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19)沪 02 民终 10319 号,公
司应支付 1,000,000.00 元本金及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20700 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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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支付 1,000,000.00 元本金及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20700 元,已在公司其他应付款中记录,利息 21,955.50 元已在公司预计负债中记录。公司已从多方筹集资金,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商,分期归还款项,暂时没有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09 民初 8874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 02 民终 10319 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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