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农科:补充法律意见书2
绿能农科资讯
2018-12-18 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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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7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八年十月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嘉【2018】文字第080号

致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依法制订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二》中需由律师核查、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在《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或“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反馈问题3.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正在补办消防备案,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1)公司办理消防备案的进度;(2)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消防备案,是否已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并取得公司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回复:



经核查,公司目前暂未完成消防备案。2018年9月26日,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公司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认为公司场所内消防设施配置数量不足且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责令公司立即改正,并于同日向公司出具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2018年9月27日,公司针对上述消防问题召开了消防工作部署会议并制定了整改方案,包括购置足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对厂区内的所有消防安全标志按规定进行重新配置和设置。2018年9月29日,公司作出了《消防安全说明》并组织厂区人员进行了现场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2018年10月10日,公司向消防部门作出整改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



经核查,消防部门已对公司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并提出改正意见,未给予公司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的整改报告、现场整改图片和消防器材的购置发票,公司已采取措施逐一进行了整改。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已经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二、反馈问题4.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未就天祝县境内的回收站点用地事宜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使用合同,也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1)上述用地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2)公司是否会因上述事项受到处罚,上述回收站点是否存在被拆除的风险,如受到处罚或回收站点被拆除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3)针对上述用地情形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回复:



经核查,天祝回收站点系依据天祝藏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天发改发【2012】160号《天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甘肃省绿能瑞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农牧业有机废弃物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及综合利用加工生产生物有机肥循环经济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的通知》建设。



2017年11月24日和2017年11月30日,天祝县华藏林场、华隆自然保护

站分别出具复函,四个回收站处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外,不占用林地。2017年12月7日,天祝县畜牧兽医局出具复函,四个回收站不在基本草原内,不占用草原。2017年12月19日,天祝县藏族自治县住房及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天住建字【2017】300号文件,该文件说明,回收站点建设用地不在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根据天祝县国土资源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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