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6
证券代码:873059 证券简称:莱恩光电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第五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对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处罚或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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