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3039 证券简称:金梓环境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 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准: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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