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3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四川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14:00在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997.5万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97.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97.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97.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97.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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