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6
证券代码:872951 证券简称:中平自动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河南中平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河南中平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该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平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及《河南中平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
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三)、(四)、(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的决议应当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