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商保险:关于广东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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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1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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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08


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巧了丁:)

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广东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勺,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广东
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布了《广东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东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 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0年5月6日上午9: 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林树恒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长林树恒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00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逐项进行 了 审议。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 票、 监票。 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予以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 监 票的全过程。

本次 会议经逐项审议, 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 000 00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 数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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