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商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广商保险资讯
2020-04-30 17: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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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72938 证券简称:广商保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广商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其他关系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
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公司的合营者。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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