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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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65585333 传真:028-66266533 邮编:610041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D0017号
致: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
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律师串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 《公司盎程》的要求, 对贵公司木次会议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厂二_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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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已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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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蜇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千 2024 年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s://www.neeq.com.cn) 公开发布了《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千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 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千 2024 年5月24日 上午 9 时30分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贵公司萱事长甘奇超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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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單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栠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革、 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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