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
目 录
释 义 ...... 4
正 文...... 8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9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0
四、公司的设立...... 14
五、公司的独立性...... 20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2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7
八、公司的业务...... 4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8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80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14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9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5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6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8
十六、公司的税务...... 133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技术等标准...... 142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14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50
二十、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3
二十一、结论意见...... 153
附件一:公司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56
附件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自有商标...... 169
附件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已授权专利...... 175
附件四: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中国境内申请中的专利 ...... 1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35214
致: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集醇科”)的委托,并根据中集醇科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中集醇科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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