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一、《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3、关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5
二、《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4、关于对赌协议...... 7
三、《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5、关于代持...... 17四、《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6、请更新完善申请豁免信息披露文件内容...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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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申请人委托,担任申请人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 年6 月 29 日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2022 年 7 月 28 日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金税信息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第二次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申请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申请人如下保证,即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四)本所律师在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验资及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申请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对于出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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