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4
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对《关于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税股份”)于 2022年8 月 5 日收到贵司《关于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要求,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主办券商”)及时组织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披露和认真核查,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 含义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回复正文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1、关于股份支付......3
2、关于收入及成本......7
3、关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14
4、关于对赌协议......17
5、关于代持......27
6、请更新完善申请豁免信息披露文件内容 ......44
7、其他事项......44
1、 关于股份支付。根据反馈回复,公司认为 2019 年 7 月员工持股计划增
资事宜属于立即授予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限等限制条件,应于授予日一次性计
入发生当期,因此于 2019 年 9 月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 494.19 万元。但根据《金税
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六章第 3 条规定:本次授予员工的激励股权为限制性股权,解除锁定的条件为:①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且持续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②在任职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③公司上市。
请公司结合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案例说明:(1)公司认为不存在服务期限的认定是否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2)模拟计算如在服务期限内分摊股份支付金额对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认为不存在服务期限的认定是否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1)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②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6,确认股份支付
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
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③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中描述“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甲公司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
2)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因分析
《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第六章第 3 条规定:“本次授予员工的激励股权为限制性股权,解除锁定的条件为:①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且持续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②在任职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③公司上市。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权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针对股份支付确认的具体分析如下:
①股权激励对象在股权授予日均已满足在公司工作满三年条件且持续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因而《股权激励办法》中解除锁定的条件①不属于对员工未来服务年限的要求。公司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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