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新: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南通华新资讯
2024-09-23 16: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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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2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是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江苏世
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关于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和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意义如下:

简称 释义

鹏鹞环保 指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京源环保 指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天源环保 指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国祯 指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的回复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材料:(1)公司成立时股东通州给水排水厂系集体企业,1996 年
通州给水排水厂以整体出售方式改制为包宏明等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2002 年通州给水排水厂集体股全部退出,改制并设立包宏明个人独资企业,通州给水排水厂债权、债务由包宏明个人独资企业给水排水厂承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确认集体企业改制过程基本合法合规。公司存在出资瑕疵情况;(2)公司历史上存在外资转内资情形;(3)间接股东南通丰宇、南通庆宇及南通众宇的合伙人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存在出资瑕疵的具体情况,通州给水排水厂实物出资是否履行评估程序,是否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作为乡办集体企业期间的历次变更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通州给水排水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集体资产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集体资产转让价格的依据及公允性、相应的审批机关是否具备权限、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出资人适格性、出资真实性和充足性、股权关系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股权方面瑕疵;(2)集体企业改制是否涉及对通州给水排水厂原职工的资产补偿、员工安置,以及实际补偿和安置情况;资产补偿及职工安置是否经过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方案要求、公司改制时职工对改制事项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3)通州给水排水厂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期间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并已经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合法合规性、出资的真实性和充足性;(5)公司历次变更是否履行外资管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外商入资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业务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涉及返程投资,是否涉及资金出入境,历次变动在外商投资管理、外汇、税收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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