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12
公告编号:2019-019
证券代码:872852 证券简称:金鑫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0月2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2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陇南市百富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牛为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朋刚、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杜飞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杜飞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杜永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杜永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杜永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春、石金生,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公告编号:2019-019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7日,被告杜飞飞因购买设备需要资金为由向陇南市武都区百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连带责任保证人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永忠,保证期限为还款期满后两年。借条签定后,陇南百富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100万元。2018年1月11日,陇南市武都区百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债权中的70万元债权本息转让给原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杜飞飞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截止2018年9月10日
的借款利息112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判令被告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永忠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
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杜飞飞偿还原告陇南市百富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1万元,本息合计81万元。限2019年2月1日偿还30万元;剩余51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
一、若杜飞飞未按上述约定执行,并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
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永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三、再无其他争议。”
2019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百富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2018)甘1202民初3911号)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
公告编号:2019-019
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
2019年4月26日,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甘1202执1193号),责令杜飞飞、金鑫科技、杜永忠在接到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9年5月5日,杜飞飞、杜永忠、雷美菊(陇南市百富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在武都区人民法院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询问笔录):杜飞飞先向陇南市百富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10万元,剩余部分将在2019年7月底前偿还完毕。杜飞飞已于2019年5月6日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转账10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无不利影响,目前间接融资已进入审批阶段。
四、其他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